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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档案管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02:38:10人气:

电子政务档案管理

电子政务档案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政务档案进行数字化、电子化处理和管理的一种方式。通过电子政务档案管理,可以实现政务档案的电子化存储、检索、传递和共享,提高政务办公效率,减少纸质档案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电子政务档案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数字化处理: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拍照等方式转化为数字化的电子文件,方便存储和管理。

2. 电子档案存储:将数字化的电子档案存储在电子存储介质中,如服务器、云存储等,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档案检索:通过电子检索系统,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快速检索和查询,提高办公效率。

4. 档案传递和共享: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电子档案的传递和共享,方便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流通。

5. 档案保护和安全: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子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防止档案被非法篡改或泄露。

通过电子政务档案管理,可以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纸质档案的使用和管理成本,促进政务信息的共享和流通,推动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电氏裂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此橡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档案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1)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歼扒闭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2)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效;

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的两个阶段
1、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求自行组织。
2、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法律依据】: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电子政务档案管理

关于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慧伏案】:A
政慎胡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前孝携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电子政务档案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怎么归档

电子归档,你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一、声像素材应完整齐全并符合声像档案质量要求
l、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内容是指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从原貌、施工到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活动中,用照片、录像等形式现场采集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声像素材以及后期整理成果。
2、录制、拍摄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工程相符。
3、应按照工程施工顺序进行拍摄,保持画面之间的有机联系。
4、应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所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拍摄,工程项目如果为多个单体工程,各单体工程的名称必须标示清楚,各单体工程的内容应保持完整和连续。
5、工程照片必须是原版、原件,底片与正片相符,底片不得磨损、划伤、有污渍,胶卷、像纸应选择质地良好的产品。
(1)照片应当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无污染,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2)照片规格为6寸光面彩色照片,同时附底片和文字说明。照片文字说明包括拍摄照片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
(3)数码照片应当使用不低世宴于400万像素的数码相机拍摄,图像格式为JEPG格式,未加修饰剪裁。
(4)照片的数量视工程项目而定,一般不少于30张。使用照片档案专用卷盒存放。
6、工程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主题明确,图像稳定,画面清晰,声音清楚,色彩真实。
(1)录像档案资料应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概括出录像带所反映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人物、背景及拍摄者。
(2)影像设备拍摄制作形成的电影胶片、录像带、视频电子文件必须要转制成光碟(CD-R、DVD)。
7、做好场记工作,要做到认真、正确、完整填写场记工作 单,填写时应使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搜裤银色的圆珠笔、纯蓝墨水和铅笔纯缓等书写材料。
8、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素材场记全部做完后、应填写声像(照片)档案卷内目录。
9、卷内目录中填写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进行

1、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将具有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电子档案的整理组卷、电子档案的案卷变穗州动处理、电子档案检索目录的编制、电子档案阅览等功能的对电子档案进行全程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它能够极大地增强档案的处理效率,并且能够实现高效归档和检索以及借阅档案信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把当前的档案信息录入电脑,在电脑中构建档案数据库,并把各种档案信息在电脑页面中显示,以访便用户的查询和借阅,实现对档案资源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为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档案利用服务。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
的标准,规范整个电子文件管激毁理,包括规范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管理;构建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档案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包括:采集移交接收、归档、存储管理、借阅利用和编研发布等等,同时逐步将业务管理模式转换为服务化管理模式,以服务模型为业务管理基础,业务流和数据流建立在以服务为模型的系统平台之上。
豚统工程方法组织管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开发的优势有以下5个方面:
1.强调管理的整体性系统工程方法强调把研究对象和研究过程作为
个有机整体,这样才能达到系统效率最优化。
2.降低管理过程的复杂性。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所研究的对象在规模、结构、层次、相互联系等方面都比较复杂,其管理不仅涉及计算机工程技术,且包括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很多问题,如数字化文件的格式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还牵涉到和”电子档案工程”项目以及电子政务大系统的关系,甚至投资预算等方面,各方面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3.重视组织管理的科学化
个复杂系统的研制有两个并行的过程,即工程技术过程和管理控制过程,有时管理控制过程甚至更重要。
4.减少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结构复杂、涉及面广,且影响投资建设的因素较多,其管理中的经济计算所采用数据大部分来自预测和估计。
法律依据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1、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它能够极大地增强档案的处理效率,并且能够实现高效归档和检索以及借阅档案信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把当前的档案信息录入电脑,在电脑中构建档案数据库,并把各种档案信息在电脑页面中显示,以访便用户的查询和借阅,实现对档案资源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为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档案利用服务。
2、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
的标准,规范整个电子文件管理,包括规范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管理;构建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档案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包括:采集移交接收、归档、存储管理、借阅利用和编研发布等等,同时逐步将业务管理模式转换为服务化管理模式,以服务模型为业务管理基础,业务流和数据流建立在以服务为模型的系统平台之上。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档案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子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是指将具有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电子档案的整理组卷、电子档案的案卷变动处理、电子档案检索目录的编制、电子档案阅览等功能的对电子档案进行全程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功能
1、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明族备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2、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法律依据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第三章档案接收
第十二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接收功能,支持在线和离线的批量接收与处理,保存移交接收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的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检查的功能,对不合格的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检查合格的电子档案进行登记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数量的清点、内容和元数据有效性的验证,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
第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征集档案进行管理的功能。
第四章档案整理
第十六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自动归类与排序等功能,支持分类与排序的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著录、标引等功能,形成电子档案目录,并与电子档案相关联。
第十八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批量格式转换的功能,生成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用于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的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维护电子档案各组成部分及相关数据信息之间、电子档案与电子档案之间的关联功能。
第二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入库功能,并保存入库处理过程记录。
第五章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及其目录数据库进行备份与恢复功能,设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作备份数据,对备份数据和介质进行登记、检测与管理,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处理,记录备份恢复过程信息。
第二十二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存储状况的监控和警告功能,对存储介质不稳定、存储空间不足、电子档案非授权访问和系统响应超时等情况发出警告,跟踪和记录警告事项处理过程。
第二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检查功能。
第二十四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保护功能,保障电子档案不被非授权的修改与删除,记录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变动信息。
第六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五条系统应具备依据利用需求生成电子档案利用库的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的检索、筛选和输出,能够为利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多条件的模糊检索、精确检索和全文检索等功能,支持跨全宗、跨门类和递进检索,检索结果能够进行局部浏览和有选择性地进行输出。
第二十七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在线借阅服务功能,支持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阅览、授权下载与打印等处理,并记录用户使用电子档案的意见和效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系统应具备档案编研功能,对档案编研成果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利用登记功能,保存档案利用者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利用过程中电子档案不被非法篡改。
第七章档案鉴定与处置
第三十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鉴定与处置的定义、配置和管理功能,按照电子档案的处置规则,建立和配置鉴定与处置条件、策略和流程,支持保管期限到期鉴定等自动提醒功能。
第三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的鉴定与处置操作功能,支持密级、价值和开放等鉴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系统应保存鉴定与处置的过程信息,记录鉴定与处置的责任人员、意见和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销毁管理功能,对实施销毁处理的电子档案进行彻底销毁,留存已销毁的电子档案的目录信息和销毁处理记录。
第八章档案统计
第三十四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数量与容量的统计功能,可按照档案的全宗、门类、文件格式、开放程度和年度等进行统计。
第三十五条系统应具备对一定时间期限内的电子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鉴定、利用等关键业务过程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系统应内置常用电子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系统应提供报表制作工具,支持用户自定义统计报表。
第九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系统应提供电子档案数据库及其存储结构的定义与配置功能。
第三十九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分类方案的定义与维护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类目结构的建立与修改、锁定与解锁、导入与导出等处理;系统应内置常用的文书、科技、音像等档案门类的分类方案;系统应支持对会计、业务类等专门档案分类体系的设置。
第四十条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元数据和目录数据的定义与维护功能,内置常见种类的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
第四十一条系统应具备用户信息管理的功能,支持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员和系统安全审计员的三员分立的安全控制功能,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用户的分组、分类管理,以及按照功能和数据进行授权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系统应具备日志及其分类管理功能,记录用户访问、存取和使用电子档案的行为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关键业务过程、档案管理操作行为和系统非授权访问等事项进行审计、跟踪的功能,记录发现问题。

长春市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远程利用档案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档案馆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存入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中的文书类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远程利用,是指档案馆通过电子政务网及其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档案证明或者档案梁局参考材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档案馆出具档案证明时,用于识别档案馆身份并表明认可其中内容与档案原件相同的电子数据。第四条 市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配置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

  (二)建立健全电子档案远程利用数据库管理规范和相关制度;

  (三)对加入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的单位进行确认,并确定使用权限,配发电子印章;

  (四)开展电子档案远程利用推广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档案部门应当协助市档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档案馆在电子档案远程利用中,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配备专用电子档案远程利用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

  (二)加强电子档案数据库建设,及时储备电子档案资源;

  (三)保证上传、提供的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准确;

  (四)公开远程利用电子档案的范围、利用须知和流程;

  (五)核对、登记档案利用人相关信息并为其提供服务;

  (六)其他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的服务工作。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工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电子档案远程利用建设纳入本级政府信息化规划。第八条 鼓饥则励连接电子政务网络的专门档案馆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加入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共建、共享电子档案资源。第九条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行业标准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移交工作。第十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市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档案证明专用章印模,由市档案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电子印章。

  因损坏、失密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能使用的,档案馆应当及时向市档案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一条 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使用权限及其操作流程开展电子档案远程利用服务。不得泄露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的密钥、密码。第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市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电子档案远程利用协议,明确电子档案远程利用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档案利用人进行电子档案远程利用时,可以凭身份烂渣棚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向就近档案馆提出利用需求,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当为档案利用人免费提供电子档案远程利用服务。

  档案馆接到档案利用人提出的远程利用需求时,应当核对、登记档案利用人身份,对符合利用规定的,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对不符合利用规定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档案馆有可利用档案的,应当及时为档案利用人提供档案证明或者档案参考材料;没有可利用档案的,应当现场给予答复,并为档案利用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用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出具的载有电子印章的档案证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十七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涂改、伪造档案等情形或者擅自提供档案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应当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拒不按照规定移交电子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九条 存入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中纸质文书档案数字副本的管理和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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